原告李**与被告高**、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法定代理人李**、常*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被告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平安财险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1,021.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20元/天×1.5天)、营养费4,800元(40元/天×120天)、护理费194,928元(12,183元/月×16个月)、残疾赔偿金537,817.60元(84,034元/年×32%×20年)、精神抚慰金30,000元(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付)、交通费14,225.19元、残疾辅助器具费3,500元(肩关节支具)、物损费1,960元(衣物损失费500元、眼镜1,460元)、不足部分及司法鉴定费1,95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按80%的比例赔付;2.被告高**赔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000元。
事实及理由:2022年6月3日21时10分许,被告高**驾驶沪af609**车辆沿上海市闵行区东川路行驶至东川路进沧源路西约100米处,适逢原告骑儿童脚踏车由北向南通过上述地点,两车发生碰撞,原告倒地受伤,车辆损坏,引发本案事故。嗣后,公安机关认定原告负事故次责,被告高**负事故主责。
事发当日,原告至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就诊,并先后四次住院手术治疗,出院后数次门诊治疗。截止至2022年...(本文书还有63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