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徐州华体**********(以下简称华体纳威公司)、刘**、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体纳威公司、被告刘**、被告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损失(以12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息2分的利率计算利息1520元,;以12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息)。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通过熟人介绍认识。2020年6月9日,被告徐州华体**********、周**共同向原告...(本文书还有1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