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平安*****************(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与被告张**、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高要支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长沙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在浙江移动微法院上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平安财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人保长沙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被告人保长沙高要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财险公司以三被告未支付保险理赔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并明确为:请求判令被告林满强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12510元,请求判令被告人保高要支公司、人保长沙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文书还有131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