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门市新********(以下简称东门推拿中心)与被告田**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门推拿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2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10月20日正式入职,至2020年1月辞职,2020年2月下旬重新入职被告在仲裁阶段提交的银行流水也印证了上述事实原告在被告工作期间当月发放上一个月工资,被告已于2020年1月辞职,因此被告在2020年2月并没有工资收入对于2020年2月之前的劳动关系,至被告提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应当予以驳回仲裁委关于本案的裁决有误,故起诉提出上述诉求被告辩称:被告自2018年10月20日入职原告处,一直没有离职,2020年1月份开始因疫情原因放假,至2020年3月25日上班,...(本文书还有8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