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人民****************与被告吴**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先行调解。因调解未成,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后,由审判员蔡君良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人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当庭宣告了判决。
原告中国人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33683.02(包括本金32997.10元,利息657.07元,罚息28.85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逾期保费4278.94元;3、判令被告支付以37961.96元为基数从2018年2月2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1‰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6日,被告作为投保人和原告签订了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宁波分行)作为被保...(本文书还有219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