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刘*因与被上诉人孟**,原审被告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22)豫14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对未予支持的292260元不服,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一直未主张自身权利,对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转账的部分款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未予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认定“因原告向被告孟**转账支付款项的行为发生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原告一直未主张自身权利,而是在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因被告孟**否认而未被法院采信时双方才发生纠纷,故对原告向孟**转账的部分款项已超诉讼时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郭**与刘*的工程款一直未结算,双方因此发生纠纷起诉至永...(本文书还有20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