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安徽百事*******因与被上诉人杜**、国网安徽**************及原审第三人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24)皖1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2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徽百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安徽百事*******的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杜**、国网安徽**************依法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驳回安徽百事*******的诉讼请求无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应当分析各个侵权人的过错责任,首先,一审法院对杜**违规改建厂房电气线路的事实未做认定,也未认定其将厂房用铁皮隔开遮挡消防栓的行为。安徽百事*******认为违规改建厂房电气线路是导致本次火灾的主要原因,遮挡消防栓是扩大损失的主要原因,一审法院对此也未做分析。其次,对于国网安徽**************明知杜**自行改变电气线路布局,却未进行监管的事实一审法院未做认定。针对本案判决,具体分析如下:一、安徽百事*******已提交《皖lb车辆着火原因鉴定意见书》排除了车辆自燃的可能,履行了自身的举证义务。该案作为因火灾而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承担侵权责任。经砀山县消防救援大队认定,起火原因不能排除汽车自燃、仓库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可燃物的可能,因此汽车和电气线路的管理者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首先,安徽百事*******提交了《皖lb车辆着火原因鉴定意见书》,证明经鉴定机构鉴定,排除了皖lb××**车辆自燃的可能,由此可见安徽百事*******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对此不承担过错责任。其次,安徽百事*******作为...(本文书还有69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