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恒实********与被告北京鑫极***********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恒实********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鑫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恒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5033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是从事金属加工、销售钢材、金属制品等业务的企业。被告是从事生产输送设备、技术服务等业务的企业。原告与被告有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的金属制品进行加工制作(激光切割、金属加工等)。到2019年底,被告还应付加工费60330元,承诺尽快付清。但被告只于2021年2月付了1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50330元。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本文书还有1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