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与被告余*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都**,被告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宾馆物品折价款35000元,并自2019年12月18日之日起以3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lpr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诉讼、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12月17日,原、被告签订转让协议,原告将其经营的位于烟台市某区中的全部物品折价35000元转让给被告。被告一直拖延不付转让款35000元。
被告余*辩称,原告主张的35000元我方已经全部给付完毕,不欠原告的转让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证据有其与被告余*于2019年12月17日签订的针对某宾馆的书面《转让合同》和视频证据(...(本文书还有2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