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周**、周**、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江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周**、周**以及被告人保江门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周**、周**向陈**赔偿55133.61元,人保江门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受理费由周**、周**和人保江门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17日早上7时30分,周**驾驶周**所有的粤jz××**号轿车行驶至江门胜利南路段时,因变道与由陈**驾驶的粤j9××**号**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陈**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先送往江门市五邑中医院江海分院治疗,并于当日转院至江门市中心医院,经诊断为腰部外伤及腰椎峡部裂,医院于3月22日为陈**行“后路腰5/骶1峡部植骨,腰5-骶椎弓根螺钉内固定术”,住院期间留陪人一人,于3月31日出院,出院后需门诊定期复查,术后2年可返院拆除内固定,费用约18000元。经江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江海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粤jz××**号轿车在事故发生时由人保江门分公司承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其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陈**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陈**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支持其诉求。
周**辩称,答辩意见与人保江门分公司一致。
周**辩称,粤jz××**号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陈**的损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其余答辩意见与人保江门分...(本文书还有65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