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与被告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76294元及利息(以57629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上浮50%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为多年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从2014开始至2018年7月26日共22次以银行转账、微信、现金、代收款形式向被告出借款项合计576294元。被告借款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欠款,被告则以资金周*紧张为由继续拖欠原告款项,现催讨无果。
潘**未作答辩。
原告依法向本院提交了微信转账记...(本文书还有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