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华美************(以下简称“华美纤璐美容医院”)与被告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美纤璐美容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美纤璐美容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自2021年8月6日起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与保密竞业协议》,约定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时间一年,从事医美医生工作,试用期3个月,月基本工资5000元,手术提成工资5%-10%,如手术不合格,客诉多,原告可单方终止合同。被告在试用期间,所作手术客诉多,不符合录用条件,原告向被告说明理由,于2021年8月6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告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继续履行。...(本文书还有21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