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与被告石河子北*************(以下简称北泉公司)、被告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被告北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费2946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违约金4419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及送达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0月7日,原告与黄*签订了一份财产租赁合同,由被告承租原告租赁站的架杆、扣件、丝杆、门式脚手架等租赁物,用于被告一承建的天圣文都汇黄*项目工地。2015年12月1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黄*共欠原告租赁费69460元,经多次索要,被告黄*仅支付4万元,剩余租赁费一直未支付。因石河子北泉镇广庆源建筑设备租赁站已于2014年3月10日...(本文书还有19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