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安市某*******(下称原告)与被告熊*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2021年3月15日签订的《车辆服务合同》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状合同书》;2.判令被告立即将赣cb****号车过户到被告名下。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5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赣cb****车,并将赣cb****车挂靠在原告处,为此,双方签订了一份《车辆服务合同》和《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责任状合同书》,2022年3月份,原告要求被告交纳保险费用,统一在太平洋或人民财保购买保险,被告称自己有朋友在人民财保工作,买保险可以便宜点,原告相信了被告所言,后来发现被告在河北某某运输公司购买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统筹,期限是...(本文书还有12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