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1988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正定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男,1988年6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正定县。
上诉人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财保险石家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王**、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2024)冀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财保险石家庄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被上诉人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财保险石家庄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将(2024)冀0126民初****号民事判决撤销后改判,上诉人不服金额为:304067.5元;2、本案的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不予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被上诉人提交的村委会证明无经办人等人员签字,证据形式存在严重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通常是指由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失劳动...(本文书还有49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