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启迪环境**********(以下简称启迪公司)与被告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启迪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启迪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20年10月26日至2020年11月26日工资26149.43元;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1月17日未休年假工资43678.16元;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无需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25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我方与项目公司的工资核算不统一,杜*是我们项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工资在项目公司发放,但劳动合同在我公司处。2020年8月至10月期间没有在我处正常履职,也没有在项目公司有劳动记录,我方据此未发杜*工资。然而在仲裁举证后,我方即向杜*支...(本文书还有28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