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59003元;2、本案的诉讼费、评估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2月29日03时30分,王*鹏驾驶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鲁v3****的小型汽车,在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街**路墩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车辆受损,路墩损坏。鲁v3****小型汽车在被告中国某某***************投保有机动车商业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涉案车辆事故发生前已经多次...(本文书还有19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