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与被告王*、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7700元及利息(以607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利率四倍15.4%计算);2.判令二被告支付律师费15000元、保全费4270元;3.原告对二被告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街××号××号楼××单元××层××室房屋进行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向原告借款607700元,并签署借款抵押合同、借据,同时将其名下位于...(本文书还有19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