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云南新劲*************诉被告昆明长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于2023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新劲*************诉称:2017年8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将昆明蓝光水岸公园(天悦城)项目百叶、栏杆工程施工项目以综合单价包干的方式承包给了原告,原告依照被告的要求进行了施工,2018年12月8日原被告双方就该项目进行结算,总工程价款为4,300,832.08元,并且约定质保期自2018年12月9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根据原被告双方签定的合同协议条款部分30.5.3条约定“办理完本合同财务决算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至合同工程结算造价的95%,”以及30.5.4条的约定余合同价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合同33.1中对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每延期...(本文书还有421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