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兴业********(以下简称兴业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兴业公司称,2021年5月,被申请人张**申请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行(以下简称建行玉环支行)订立了一份《龙卡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约定条款及抵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张*以其申办的龙卡信用卡以透支形式支付购车款,分期付款本金金额391200元,申请该业务尚需支付手续费,借款期限为三年,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偿还本金及手续费,分为36期(月)归还;若未按期归还每期还款金额,建行玉环支行有权宣布合同项下透支款项提前到期并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清偿全部透支本息;被申请人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号德宝x5牌小型越野客车抵押给建行玉环支行,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申请人在保证人一栏盖章,确认为被申请人张*的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做了明确具体的约定。2021年5月1...(本文书还有13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