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x投*****(有限合伙)(以下简称xxx)、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其他合伙企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0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某某公司*上诉请求,判令撤销(2023)沪0110民初****号之一民事裁定,并裁定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错误地以某某公司*和某某公司*分别盖章作出的《xxx投*****(有限合伙)合伙人会议决议》(以下简称《合伙人会议决议》)属于合伙企业内部事务为由,拒绝受理本案纠纷,属于事实查明不清。不同于简单的人员委派、日常合同签署等决议事项,本案的两份案涉决议涉及xxx是否存续、是否清算、是否注销,将实质影响xxx的对外法律关系。此外,xxx属于案涉信托计划投资结构中的重要结构设计,xxx的经营期限问题将影响新农村信托计划的投资者和底层项目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必然超出了合伙企业内部事务的范畴。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本文书还有2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