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谭**、孟**因与被上诉人王**、新乡市某***、中国某某**、某某公司*、赵*、公安县某***、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2022)鄂102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谭**、谭**、孟**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国某某**、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在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财产损失项下较一审判决多赔偿59021.10元;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孟**本身有精神疾病,受害人谭某兵的死亡加重了其疾病,孟**没有劳动能力,并且已满60周*,应当支持孟**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请求。2.事故发生到受害人被送往医院时间间隔40分钟,肇事车辆未积极进行救助,一审酌定精神抚慰金10000元过少。3.财产损失属实,手机、衣物受损,摩托车有修理费用。
被上诉人王**、新乡市某***答辩称,事发后王**立刻报警,并配合警...(本文书还有41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