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12日,阿道夫公司与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签署了《法律业务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编号zcl:2107022),双方约定就本案的商标侵权行为阿道夫公司需向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支付23,000元律师费。之后,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向阿道夫公司开具了23,000元律师费发票,备注一栏载明“zcl:2107022”。
另查明,阿道夫公司为本案证据保全支出公证费787元。
本院认为,依法核准、有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权利商标现为存续状态且在有效期内,未有证据显示权利商标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李*德林公司的辩称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成立。阿道夫作为权利商标排他许可使用权人,经权利人授权可以自己名义单独进行维权,有权在授权期限内提起本案诉讼主张相应权利。本案中,被诉侵权商品瓶身突出标注了被诉侵权标识,客观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商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本文书还有2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