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安开发********(以下简称王*汽修厂)诉被告高**、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合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9日编立(2023)皖1503民诉前调****号,后于2024年3月26日转立(2024)皖1503民初****号,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汽修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人保合肥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汽修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高**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263730元、车辆施救费用4000元、车辆鉴定费5000元,共计人民币272730元;2、判令被告人保合肥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优先赔付上述费用;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本文书还有1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