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山东佛士*********(以下简称佛士特环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寒一**********(以下简称寒一建筑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79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士特环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只制作并安装了危废库一、危废库二的塑钢窗,上诉人多次通知被上诉人对联合厂房的塑钢窗进行制作安装,但被上诉人至今尚未完成其合同义务,其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不符合支付工程款的条件。2.被上诉人制作安装的危废库一、危废库二的塑钢窗双方尚未验收,且其制作安装的塑钢窗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上诉人运营工作困难,给上诉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不符合支付条件。3....(本文书还有26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