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女,1974年6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
上诉人焦**因与被上诉人李**、被上诉人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法院(2023)新29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4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焦**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请求判令李**、李**向焦**返还2020年棉花款及棉花补贴款共计480,881.8元(409,963元+71,519.8元=480,881.8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李**、李**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将李**支付给焦**100,000元银行贷款折抵棉花款,违反事实及法律规定。该100,000元系焦**抵押自己种植的土地向银行贷款,虽然是通过李**支付给焦**的,但该款项涉及的案由与本案案由追偿权纠纷不一致,一审庭审中李**亦未提出反诉,一审直接折抵棉花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一审并未查明“张、焦”二字的棉花票据系焦**何时标注的,如果是焦**...(本文书还有51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