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答辩称,1、某某公司的营业范围中没有音乐电视作品制作经营许可,某某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电影作品制作属于违法经营;2、对于某某公司主张的某某公司侵权的情况,某某公司点歌系统中仅有《请给ta们一片天》以及《阿爸的草原》这两首歌,某某公司主张的其他侵权歌曲均不存在;3、公证书证据保全的申请人不是某某公司,江西畴略律师事务所不是公证书取证的合法当事人,所以公证书程序违法;4、某某公司的证据中只有正常消费者的拍照记录,不足以证明某某公司有侵权行为。
本院查明事实。
一、某某公司著作权权利来源情况。
某某公司提交的出版物《山河颂醉美mtv歌曲集(精装版)》的封底印有“本专辑所有歌曲著作权归属松原市某*********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字样及“isbn:978-7-7991-xxxx-5”信息,该专辑内收录的歌曲中包含涉案30首音乐作品(详见附件清单)中的27首歌曲,另外3首歌曲办理了作品登记证书。
二、被控侵权作品及侵权行为情况。
根据江西省南昌市洪城公证处出具的(2020)**证内字第**号《公证书》记载:2020年8月8日,位于江门市恩平市锦江大道的锦江国际新城购物广场的“搜麦纯k”的“k05包厢”内的点歌设备收录包括涉案30首歌曲在内的多首歌曲。该场所出具的收据显示收款人为“搜麦纯k全国连锁ktv”,收款转账记录显示收款人为“恩平市某*...(本文书还有538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