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与被告杨*、中国太平******************(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各方当事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杨*赔偿原告谭**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73208元(计算方式详见附件);2.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向原告谭**直接承担保险赔偿责任;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11日7时许,杨*驾驶车牌号为湘hr××**的小型客车,由湘乡市往栗山镇方向行驶至湘乡市山枣镇320国道1272千米路段时,与同向骑电动自行车的谭**发生碰撞,造成谭**受伤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湘乡市交警...(本文书还有27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