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工商************(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与被告林*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工商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
工商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林*立即向工商银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89730.24元及手续费、透支利息、违约金(暂算至2022年3月9日为4867元,自2022年3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上述手续费、透支利息、违约金合计不超过月2%)。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10日,林*向工商银行申办牡丹信用卡,在查阅牡丹卡领用合约后,填写了工银信用卡申请表(个人卡)。牡丹卡领用合约规定:牡丹信用卡的透支期限为自银行记账日起60日,透支款项自透支记账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单利;若林*支取现金或转入其他账户使用...(本文书还有19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