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梁**与被告天津市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杨**、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3年7月18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的已付购房款利息54204.79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路××、滨湖街南侧万盛园**号楼-2-**室,总房款为1097263元。合同约定交房期限为2023年7月17日前,逾期除给付房款的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交纳各种款项的义务,而在约定的期限内被告并未按时交付房产,直到2024年11月26日才通知交房,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被告拒绝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故原告具状起诉,望法院支持原告诉求。
某某公司未出庭但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1.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本文书还有2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