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贡**与被告西藏那曲*********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5月至9月的生活费4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的生活费,共计5600元,之后被告每个月支付原告生活费800元,直至原告退休为止;3.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缴纳从2021年12月至原告退休为止的社会保险;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原本在那曲圣峰供销有限公司工作,后因为企业改制,那曲圣峰供销有限公司被西藏常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收购,2019年6月西藏常青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和那曲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西藏那曲*********,原那曲圣峰供销有限公司的资产都由西藏那...(本文书还有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