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会昌县某***(以下简称:会昌住房保障中心)与被告邱**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会昌住房保障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廉租住房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腾退案涉房屋并协助办理相关手续;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10,216.8元,滞纳金3,065.04元,合计13,281.84元(房租和滞纳金暂计至2024年4月30日,具体计至实际腾退之日为止);4.判决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11,642.4元、滞纳金3,492.72元,合计15,135.12元(从2020年9月起算至2024年11月30日止,具体欠租月数详见清单,按23...(本文书还有281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