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与被告重庆中超***********(以下简称中超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3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办理房产证违约金13418.63元;二、判决被告退还房屋面积差额5235.88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12月31日,原、被告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尚城·柳*房屋,位于重庆市云阳县住房,原告支付房屋总价357830.00元。合同第十三条约定本商品房实际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单,但该房屋于2018年9月26日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2021年12月1日原告才取得房产证。根据《重庆...(本文书还有29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