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与被告青岛优瑞*********(以下简称优瑞卡公司)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因,在征得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采用微信交流方式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孙**的法定代理人孙*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崔**和被告优瑞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马**参与微信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优瑞卡公司赔偿孙**各项经济损失20417.75元;2.诉讼费、鉴定费由优瑞卡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27日,孙**随其父母到优瑞卡公司经营的儿童游乐场游玩(位于凯德商***楼),在玩耍过程中自高处坠落摔伤,随后被送往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就医。经诊断为枕骨骨折、颅脑损伤(轻度)等,医生建议需卧床休息1月,避免剧烈活动2-3月,由此导致孙**无法上幼儿园并需专人看护,造成孙**损失。原告认为,原告所受之伤害系被告提供的游乐场所未尽到安全...(本文书还有3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