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荣*、欧**、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岳阳楼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被告欧**、人保岳阳楼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适用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荣*、欧**赔偿原告刘**医药费、残疾赔偿金(在交强险内先予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00528.2元;责令被告中国人民*******************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付义务;2、责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1日10时30分许,刘**驾驶普通摩托车沿岳阳县荣公线行驶至岳阳县荣公线21公里200米路段左转弯时,与同向由欧*...(本文书还有28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