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因与上诉人某*****(以下简称某2分公司)、某**(以下简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9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上诉请求:1.改判某2分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95,667.07元;2.改判驳回某2分公司要求某**赔偿违约金508,06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未支持某**逾期付款违约金存在错误根据现有证据及一审查明事实足以证实,案涉锅炉设备在2018年9月20日前吊装就位,2019年3月22日完成调试验收故根据《工业品买卖合同》第12.2条约定,某2分公司至迟应当在2018年9月20日支付总货款30%的到货款,在2019年3月22日支付合同总货款30%的验收款一审法院认为,因某**供应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其本身存在违约行为,故对其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不予支持但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案涉锅炉在2021年3月份以后才发生售后问题而此时,已经距离设备调试验收合格长达2年以上可见...(本文书还有18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