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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王**等滥伐林木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滥伐林木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湘0182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06
  •  
  • 【案例概要】

    湖南省宁*******以长宁检刑诉(2023)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王**、胡**、喻**犯滥伐林木罪,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炜、书记员卢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王**、胡**、喻**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宁*******指控:1975年左右,原檀木桥乡人民政府将原檀木桥乡双柳*姜*冲内林地建成为该乡林场姜*冲分场。2007年6月7日,原资福乡人民政府(甲方)与喻*平、夏*、袁*(乙方)签订《乡林场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乙方租赁林场为位于双柳*的乡林场姜*冲分场,租赁时间为30年,从2007年4月至2037年4月,甲方一次性收取姜*冲林场租赁费58800元。

    2022年2月,被告人喻**明知其位...(本文书还有360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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