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月4月1日立案。
原告刘**诉称,请求判令:1、李**偿还投资本金100万元;2、李**支付利息损失(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3、李**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1日,刘**与北京嘉怡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投资额度为100万元。2018年12月2日,李**向刘**出具《九强系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补充协议》,载明“各位九强系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净值恢复到1元以前,从2018年12月2日开始算起三年时间内不进行基金赎回,李**先生以个人名义担保基金净值从2018年12月2日开始算起三年末恢复到一元以上。如果届时基金净值不能恢复到1元,李**先生负责给各位投资人补足至1元,补足后基金投资者可以进行赎回。”2021年12月2日到期后,刘**未收...(本文书还有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