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石*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张**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石*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公司是否成立,并不影响张**与石*之间的合作关系,也不影响双方按照合作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张**与石*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成《合作协议》,并计划在合作的基础上注册公司。一审法院认为公司没有成立,之前的合作就没有实际履行是错误的。2.张**与石*共同合作的基础是石*有现成的产品,张**有销售团队和销售渠道。2018年合作协议签订后,张**以公司名义签订了数份代理协议,2019年又签订了补充协议。期间,有货款转账截图、保证金支付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当事人通话录音,均可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协议签订后,张**已经按照合同约定销售了产品,销售款共计373385元,另交付保证金70000元,两项合...(本文书还有43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