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李**与被告周*、宁波汇承******(以下简称汇承物流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海盐支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保唐山分公司)、程*、宁波万诚万充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宁波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二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宁波万诚万充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口头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依法由审判员林春凤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6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被告汇承物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被告人保唐山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被告程*、被告人寿财险宁波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海盐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李**以五被告未赔偿原告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为由,起诉要求:1.被告汇承物流公司、程*赔...(本文书还有31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