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长实公司在本案中没有答辩,也没有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王**在本案中没有答辩,也没有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第三人黄**、沈**、郭**、林*均没有答辩,也没有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任何质证意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送达回证、证明**房产销售及交付情况证明、住户卡及结婚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按揭登记证明书、抵押借款合同、移动电话用户证明、存款回单及银行卡消费存根、东莞农村商业银行按揭还款账户对账单、执行裁定书及查封(扣押)财产清单、诚意金收据、预留客户申请书、银行回单、(201...(本文书还有5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