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吉林省德*********与被告辽宁华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吉林省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因未履行2017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长热集团绿新公司环保改造项目商务合同》中的脱硝项目返还原告工程款50万元(最后以鉴定为准);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在质保期内环保项目的维修费用618,577.96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18日吉林省德*********与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绿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对绿新锅炉进行环保改造。2017年9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长热集团绿新公司环保改造项目商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环保改造长热集团绿新公司锅炉房,时间为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11月1日。合同总价为640万元,工程包括锅炉除尘、脱硫、脱硝设备的设计、制作、安装、调试、验收工作...(本文书还有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