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银行************与被告闻*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闻*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专向分期借款本金111100元、手续费8554.28元及暂计至2021年4月3日的利息1355.24元、违约金5577.65元,合计126587.17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照约定计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1日,被告因购买汽车向原告申请信用卡专向分期贷款,约定:专向分期额度为16万元;分期手续费费率为专向分期额度的10.5%(即16800元);分期期数为36期;手续费为分期收取;被告采用月均等额、取整入账、免息还款方式偿还。2019年9月22日,被告...(本文书还有8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