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众安在线**********(以下简称众安保险)诉被告邢台立天****(以下简称立天车队)、朱**、五河县华*********(以下简称华鼎公司)、中国人民***************(以下简称人民保险)、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李*、人民陪审员周*蕾、人民陪审员李*悦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安保险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被告人民保险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参加诉讼,被告立天车队、被告朱**、被告华鼎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当庭作出宣判。
众安保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立天车队、朱**、华鼎公司、李**赔偿众安保险理赔款40万元及利息损失暂计12009元(自2019年9月1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暂计至2020年6月5日),以上合计412009元;2.人民保险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日,浙江盛泰天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公司)向众安保险投保物流责任险,保险期间自2017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6日止。天顺公司委托具有道路运输资质的立天车队运送6托电池片。2017年8月15日,范柱勇驾驶立天车队所属车辆×××中号中型仓栅式货车(承保单位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支公司)途经g25长深高速公路往江苏方向2262公里附近时,尾随碰撞朱**驾驶的华鼎公司所述车辆×××/×××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重型仓栅式半挂车(该车承保单位为人民保险),事故造成范柱勇及×××车上乘员李**当场死亡,×××号车乘员穆*盖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运输货物损失,天顺公司依据保险合同向众安保险主张赔偿,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支付理赔款4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众安保险依法享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华鼎公司...(本文书还有85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