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女,汉族,1984年6月**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系被害人女儿。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男,汉族,1992年3月**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系被害人儿子。
诉讼代理人孟**,黑龙江天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审理黑龙江省************指控原审被告人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7年12月20日作出(2017)黑0306刑初****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向涛出庭履行职务。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姜**及其诉讼代理人孟**,原审被告人孙**及其指定辩护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6年11月5日7时30分许,居住鸡西市城子河区新华委的被告人孙**,因曾殴打过邻居被害人姜*3(殁年59岁)并包赔医药费之事而对姜*3心怀...(本文书还有22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