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单**诉被告晁**、杨*、第三人博乐新天**********(以下简称博乐新天合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被告杨*及二被告晁**、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及李**,第三人博乐新天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支付拆迁款163,047.4元及利息21,033元(以163,047.4元基数,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22年12月22日止,按年利率3.7%计付);2.判令二被告以163,047.4元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11月23日至付款之月止,按年利率3.7%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保险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前,第三人博乐新天合公司从二被告处购买了位于团结路**号的平房**栋。2018年9月,该房屋被征收拆迁,二被告在拆迁办发放拆迁款期间,利用不正当手段,先后两次冒领第三人博乐新天合公司的拆迁款共计443,047.4元。后经催要退还了280,000元,余款163,047.4元至今未还。现第三人博乐新天合公司已将该债权及其利息全部转让给原告,并通知被告履行。后原告多次...(本文书还有4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