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李*、中国某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7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到庭,被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国某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xxx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维修费等共计169596.5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4年07月07日,李*驾驶“xxx”轻型箱式货车,顺郸城县人民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张某路口处时,与顺人民路同向行驶由王**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剐蹭,造成王**、王*乙受伤及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李*驾驶“xxx”轻型箱式货车离开现场。经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李...(本文书还有28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