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以杭萧*刑诉(2024)6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朱*华出庭,指控:
2024年7月2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饮酒后驾驶车号为×××号的小型轿车,沿杭州市萧*区通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通惠路与萧*路路口北侧200米地方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53.8mg/**...(本文书还有419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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