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中国某某***************(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被告某某公司主动替代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某某公司以被告身份参加诉讼,原告同意,本院予以准许。原告李**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鉴定费、施救费共计16483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1.涉案车辆在被告处投保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案为三车事故,原告损失应由另外两车交强险无责限额内先行支付,在无法定、保险合同约定免赔及拒赔情形下我司再按责任承担保险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及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本文书还有129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