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海宁市海********(以下简称“唐伟辅料店”)与被告舒**、汤**、海宁市娜*******(以下简称“娜妮公司”)、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4月1日通过云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伟辅料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被告舒**、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被告娜妮公司、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到庭参加诉讼。2022年4月6日,本院因新冠肺炎疫情依法裁定中止本案审理。于同年4月18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伟辅料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2945元及利息(以52945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中,原告变更其诉讼请求中的货款“52945元”为“52941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经营服装辅料生意。被告舒**、汤**系夫妻关系。被告娜妮公司系一人公司,股东为被告沈**。被告舒**、汤**、娜妮公司共同经营服装生意。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服装辅料。经结算,被告汤**出具辅料欠款单,自2021年5月20日...(本文书还有4441字未显示)